公司章程規定: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向其他股東和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取得全體股東3/4以上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這壹規定表明,我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內部轉讓采取自由轉讓原則,即只要股東就轉讓達成壹致意見,即可轉讓,無需其他股東同意。但需要註意的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款旨在賦予股東更多的自主權,可以對股權轉讓附加其他條件,既有利於股東意誌的實現,又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壹樣,肩負著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股權轉讓是壹種商事行為,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公司法》也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不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不難看出,《公司法》第72條關於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是壹種補充性或任意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根據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規定,如果該規定與我提供的意見壹致,既能約束其他三位股東合並其股份,又不違反法律,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