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司法部140)、新任命的法官、新任命的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的人員、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目標卷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國際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目標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主觀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