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利。凡具備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依法向辦案單位申請取保候審。但在實踐中,家屬或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比例較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很難講清楚取保候審的理由,也很難論證清楚不需要羈押的結論。所以建議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辦理取保候審,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成功的幾率比較高。
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危險;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並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請求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和審查的。
綜上,家屬需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以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辦案單位認為取保候審後不會發生社會危害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法律依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