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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起源簡論

經濟法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和國際條約。

1,體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大多規定基本的經濟關系。

3.規定。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實施法律規定、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4.規定。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經濟法的主要特征是:

1,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2.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經濟法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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