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批準手續。
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壹)以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廣告;(二)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三)設置在地下鐵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航站樓內外的廣告;(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的合法控制地帶設置的,宣傳本單位名稱、標誌、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聯系方式的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除非當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