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第三者離婚時,離婚調解室首先查明第三者介入的客觀事實,查明第三者的婚姻狀況和個人經歷,壹致表明與對方關系的深淺,教育第三者解除關系;如果婚後雙方婚姻基礎和感情依然良好,可以調解;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嘗試調解離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