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防止非法幹擾民用航空活動,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運輸機場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防止未經許可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
第四條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旅客及其行李、航空貨物和航空郵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得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旅客、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物銷售代理人、航空郵件托運人應當配合民航安檢機構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