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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養老金強制執行的新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發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時,要註意向社保機構做好解釋工作,明確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仍拒不協助的,可依法予以制裁。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養老金執行的新規定

1.被執行人應得的撫恤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或者扣劃。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值的,應當制作裁定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該單位協助扣留或者提取。”根據前述規定,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發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撫恤金時,要註意向社保機構解釋法律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仍拒不協助的,可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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