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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軌保證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以下三種情況寫的結婚保證書壹般認為不具有約束力:1。保函是發行人在脅迫下(如在賓館被親友抓到)簽署的,發行人及時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此時擔保會因撤銷而失效。2.保證書關於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會本著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處理。3.保函中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壹方“提出離婚”、打電話或與異性接觸作為成就條件,或者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都是無效的。除上述情形外,重婚、不忠、家暴等情況下以產權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壹般應被視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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