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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制定和修改與普通法律有什麽區別?有什麽區別?

憲法的制定和修改與普通法律的區別如下:

1.普通法律壹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制定,而憲法則由國家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起草,由全國各族人民討論,然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可以提出對普通法律的修改;另壹方面,只有NPC常委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

3.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修改普通法律,而只有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憲法。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還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憲法規定的內容不同於普通法律。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而普通法律只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某壹方面、某壹領域的問題;

2.憲法的法律效力不同於普通法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依據憲法制定,是憲法的體現。普通法律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將被撤銷或宣布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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