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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法律中最大的嗎?

壹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的社會制度、國體、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它在這個國家的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後制定了1954、1975、1978、1982四部憲法。1982憲法中的壹些條款後來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之後,分別於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頒布了四部憲法修正案。2004年憲法修正案最大最突出的變化是增加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款,直接從憲法層面解決了物權法的立法障礙,為物權法的出臺掃除了理論障礙。

憲法壹詞來源於拉丁語憲法,原意是組織和建立。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聖旨”和“聖旨”,與公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不同。在封建的歐洲,它被用來在日常立法中表達對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確認,其中包含了組織法的含義。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確立了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或制定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在歐美普及,人們把規定代議制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的是確認憲政的法律。

“憲法”、“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籍中是“法”的代名詞,日本古代的“憲法”也指法規,都與現代的“憲法”有不同的含義。65438-09年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憲政理念的傳入,出現了相當於歐美的日本概念。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期間,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制。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壹詞成為中國國家根本法中的專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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