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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國家未來走向的集中體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審議並壹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俗稱五四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誕生。

這本薄薄的小冊子,重量超過壹千倍,體現了這個全新共和國最根本的價值觀。作為新中國的根本法,它確定了社會主義原則和人民民主原則為基本原則,確定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國體和政體。今天,它莊嚴地陳列在中國* * *生產黨史陳列館的展廳裏。

分類

憲法分類是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方便。並不能真正影響壹個國家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壹個國家的憲政更加有效,也不能使壹個不民主的國家更加民主,或者使壹個民主的國家不民主。

因此,體質分類也是體質的形式分類。正因為憲法的分類與民主、憲政無關,所以分類方法也因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而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方法和標準的數量幾乎與憲法文件的數量相當。

憲法機關

人民作為制憲主體,總是通過特定的機構來制定憲法,而這個專門為制憲目的而設立的機構就是憲法機關。65438年至0954年中國制定憲法時,成立了以毛澤東為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著以中國生產者黨為代表的中國人民事實上成為我國的憲法主體。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標誌著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全體會議是我國的憲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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