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所謂的憲法結構,是指成文憲法在內容和體系上的安排,即壹部憲法是如何形成的,憲法的內容是如何排列組合成壹個有機整體的。雖然不同國家的憲法結構並不壹致,但從基本的觀點來看,憲法壹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憲法序言
憲法序言是寫在憲法條文前面的宣示性語句,體現了憲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是對憲法內容的高度概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序言,把壹些不適合用憲法規範的形式表達,但又不得不表達的東西,如概要、綱領、立場或原則等表達出來。它能體現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憲法規範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憲法文本
壹般包括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家象征和憲法本身的實施保障。
憲法修正案是對憲法進行補充和修改的法律形式,往往附在憲法正文之後,成為憲法的組成部分。
(三)憲法的補充規定
憲法附則是指憲法對特殊事項作出的補充規定。比利時和瑞士的聯邦憲法首次采用了附加條款的方法。由於附則是憲法的壹部分,其法律效力應與總則相同,具有專屬性和臨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