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二)監督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有等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 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XI)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