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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誓制度中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是什麽?

法律解析:宣誓主體: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在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公職人員就職時按照壹定儀式宣誓效忠憲法的國家法律制度。憲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增強宣誓者對憲法的敬畏之心和嚴格自覺依憲履職的責任感,是促進憲法實施的保障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二)監督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有等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 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XI)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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