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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民主是什麽關系?

憲法是民主事實的法律。

組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憲法可以寫,也可以不寫,是隨著歷史的發展由習俗形成的。例如,英國憲法不是單壹的法律,而是由大憲章、英國民權法案、大量議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加上大量的習慣和判例組成。

也有學者根據憲法內容將其分為“憲章”和“憲法性法律”;憲章是制憲者制定憲法時的核心理念,比如美國憲法中的聯邦國家,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五權分立。憲法法律是制定者根據憲章、當時的制憲時空和背景所作出的思想,如《中華民國憲法》關於邊疆人民生存、發展和參政的規定。

憲法是壹個與主權密切相關的概念。主權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不從屬於其他權力的權力。所以,只有國家才有主權。歐盟雖然在很多方面具備獨立主權國家的能力和特征,但不能適用憲法。它的最高規範性文件不是憲法。其成員國將部分國家主權交給歐盟,但所有成員國地位平等,有權脫離歐盟。

相反,香港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最高規範性文件來自中國憲法的授權。比如香港人把《基本法》稱為“小憲法”,暗指《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律地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立,就像歐盟的歐盟憲法是建立在國家授權的基礎上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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