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審理的規定如下:
(1)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被告人在起訴後脫逃,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中止審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逃逸;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