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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止審判的法律規定

壹、中止審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中止審理的規定如下:

(1)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被告人在起訴後脫逃,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中止審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逃逸;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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