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盲人犯罪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原則上作為有限責任人,壹般要減輕其刑事責任,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只有少數責任完全、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盲人犯罪分子可以免於從寬處罰。
2.殘疾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正確適用我國刑法第19條關於聾啞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當註意以下幾點:適用對象有兩類:壹是聾啞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覺和語言功能的人,主要是先天性聾啞人和青年聾啞人;二、盲人,即雙眼失明者,主要指在嬰兒期和兒童期失明者。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多數情況下應當從輕處罰;只有對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聾啞盲人(多為成年聾啞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從寬處罰;對不僅負全責,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要堅決懲處,絕不手軟。對於應當從輕處罰的聾啞人、盲人案件,主要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弱化程度,決定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九條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