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普通醉酒是大量飲酒後的精神障礙和身體癥狀。在普通醉酒狀態下,雖然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但醉酒是壹種自我設限的行為,飲酒後會產生什麽樣的後果,在飲酒前是可以預知的,但卻不受控制。因此,在普通醉酒狀態下犯罪的,應當負全部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存在病理性醉酒、復雜性醉酒、慢性醉酒等例外情況,對其責任能力的評價應具體分析。例如,病理性醉酒往往導致明顯的意識障礙,並伴有零碎的幻覺、妄想和沖動行為。受精神疾病影響,飲酒者常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事後無法回憶起患病的經歷或只有零碎記憶。目前專家壹致認為,病理性醉酒是個體對酒精過敏引起的中毒性精神病,常發生在器質性疾病的基礎上。以前沒有類似的襲擊,他們也無法預見。他們主張被評定為不負責任,司法鑒定實踐中也是這麽做的,得到了廣大司法幹部的理解和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