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和工作。租房的,需要提供租房合同、房東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2.申請人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並有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3.申請人無不良記錄和犯罪記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4.申請人必須符合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如年齡、學歷、職業等要求。
家庭處理需要以下程序:
1,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2.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6、戶政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7.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轉戶證;
8.憑遷移證和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綜上所述,公民遷入本戶口管轄區域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