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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普通法律相比有什麽特點?

主要是兩者的區別,如下:

憲法和法律之間有三個主要區別:

第壹,憲法規定的內容不同於普通法律規定的內容。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旨在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總憲法。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是國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依據。憲法在內容上的特點是基於大多數國家的國情,反映了憲法的壹般規律。憲法的根本特征是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樣具體。這是因為憲法不是法律的匯編,它不排斥立法機關的日常立法工作,它需要這樣的工作。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立法機關開展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依據。因此,在憲法中通常規定國家的立法原則,使立法機關在日常立法活動中有依據,並通過自己的立法行為使憲法具體化。因此,憲法也被稱為“母法”和“最高法”,而普通法律被稱為“子法”。

二是在法律效力上不同於普通法律。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國家賦予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是法律的生命力,也是法律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違反憲法的行為也必須依法懲處。同時,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不僅具有壹般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謂最高法律效力包括: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礎和依據。2.普通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3.章程是壹切組織或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第三,它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不同於普通法律。

為了體現憲法的權威性,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具體而嚴格的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這些程序不同於普通立法。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是最高國家權力,體現了國家的主權。普通法律的修改沒有憲法那麽嚴格,所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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