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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購買產權

法律解析:公房又叫公房、國有房。是指國家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建造並出售的房屋。房屋出售前,房屋的產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屬於國家。目前居民租住的公房根據房改政策分為兩類:壹類是可售公房,壹類是不可售公房。以上兩類房屋都是使用權房。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十壹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款;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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