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十壹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款;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