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捐贈或者辦理捐贈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中央或者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者捐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
(2)單位統壹收取個人捐贈的,扣繳單位在取得統壹捐贈票據後,附相應的個人捐贈明細清單,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依據。
(3)向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捐贈,必須提供科研機構和學校的研究項目計劃和資金歸集證明。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捐贈者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目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