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以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成員由藥學、臨床醫學、護理與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等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設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組的醫療機構,由藥學、醫療、護理、醫院感染、臨床科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藥師、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主任委員,藥學和醫學部門負責人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副主任委員。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條例
第七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成立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小組。
二級以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成員由藥學、臨床醫學、護理與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等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設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組的醫療機構,由藥學、醫療、護理、醫院感染、臨床科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藥師、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主任委員,藥學和醫學部門負責人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副主任委員。
第八條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藥學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