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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立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成立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小組。

二級以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成員由藥學、臨床醫學、護理與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等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設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組的醫療機構,由藥學、醫療、護理、醫院感染、臨床科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藥師、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主任委員,藥學和醫學部門負責人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副主任委員。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條例

第七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成立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小組。

二級以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成員由藥學、臨床醫學、護理與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等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設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組的醫療機構,由藥學、醫療、護理、醫院感染、臨床科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藥師、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主任委員,藥學和醫學部門負責人為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副主任委員。

第八條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組)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藥學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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