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壹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