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即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其權利,即喪失提交仲裁保護其權益的權利。仲裁可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根據法律規定,普通仲裁的時效期間從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妳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但自權利消滅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出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七十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
第七十五條在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之前,仲裁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臨時仲裁規則。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仲裁費。
收取仲裁費的辦法應報物價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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