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工會、* *共青團、婦聯、城市社區管理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什麽是流動人口?
1.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以工作和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
2.流動人口可以分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來到該地區的非戶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離開該地區到外地居住的戶籍人口。
法律依據:
新疆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
第壹
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