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司法部關於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2。公職律師的資格和職責範圍(I)公職律師的資格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2.在政府職能部門或者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工作的人員,或者被招聘到上述部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
(二)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
1.為同級政府或部門的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建議;
2 .根據政府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和修改;
3 .受同級政府或部門委托,調查處理具體法律事務;
4.代理本級政府或者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5.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級政府或者部門應當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