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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法律規範的分類

1,確認規格。確認規範是對現有事實的認定。其主要意義在於按照壹定的原則和程序建立特定的憲法制度和權力關系,以積極規範的存在為主要特征。證實性規範根據其功能可分為陳述性規範、組織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

2.禁止性規範。禁止性規範是指對特定主體或行為的限制,也稱強制性規範。這種規範對憲法的實現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憲法的法律屬性。

3.權利規範和義務規範。這種規範主要是在調整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過程中形成的,同時為權利和義務的行使提供依據。從中國憲法規定來看,權利義務規範有三種形式:

(1)規範性權利。憲法賦予特定主體權利,使其具備權利主體的資格。

(2)強制性規範主要表現為公民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

(3)憲法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壹體的。

4.程序規範。程序規範規定了憲法制度運行的程序,主要涉及國家機關的活動和程序。程序規範主要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直接程序規範,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的程序,另壹種是間接程序規範,即憲法法典本身不對程序規範作出具體規定,而是通過法律保留規定具體程序,如具體選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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