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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關於民族關系的壹攬子規定

《憲法》中關於民族關系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壹的多民族國家。

2.平等、團結、互助、和諧是中國民族關系的目標;

3.中國人民各民族壹律平等;

4.禁止歧視和壓迫任何民族,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民族分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促進了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推動了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促進了中國人權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每壹個民主國家最根本的法律淵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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