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嚴格審查現場勘查筆錄。
偵查、監督、檢察部門要加強對移送、批捕、起訴案件現場勘查筆錄的審查,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考慮到勘驗、檢查筆錄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產生不同的效力,有必要對現場勘查筆錄的效力進行審查。
第二,及時派員介入現場調查活動。
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可應邀或主動派員協助公安機關或我院自偵部門的現場偵查活動。偵查監督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勘驗、檢查活動,在指導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同時,監督現場勘查筆錄的制作過程。
第三,規範證人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的作用是見證和監督現場勘查的全過程,但很多證人本身對現場勘查的法律規定壹無所知,其對現場勘查的見證作用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