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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改善農村面貌,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急救。

?《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衛生、生產安全、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農村公共安全管理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進平安鄉村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和人民調解宣傳教育,完善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農村建設。

?根據《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作用,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發展,完善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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