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拆除程序如下:
1,行政調查取證;
2.認定該建築為非法建築;
3、制作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4.行為人逾期不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如下:
(1)未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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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