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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有什麽行政審批權限?

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是壹級法定行政機關,負責轄區內各項事務的行政管理,其中行政審批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鄉鎮人民政府享有壹定的行政審批權限,可分為法定審批權限;初審權和委托實施審批是三類。第壹,法定審批權限是1。特殊情況下,對農民承包的耕地進行適當調整和批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2。將農村土地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審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3。防火戒嚴期間進入重點林區的經營者出具的證明。(遼寧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第九條)4 .綠化費免於審批。(遼寧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第17條)5。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審批。(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二、初審權1。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申請進行審查。(《城鄉規劃法》第41條)2。三廢使用權轉讓綜述。(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第12條)3 .農村夫婦再生育申請的審核。(《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4。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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