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之前看過杜姐主持的《百法百人》,對遊蕩罪記得最清楚。大陸上沒有。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 *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第74號第3條代替)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 * *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 * *部分,即屬犯罪,壹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獨自或與他人壹起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 * *部分遊蕩,並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其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壹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所謂* * *部位包括:門廳、玄關、通道、走廊,甚至電梯或自動扶梯。
警察可能有權要求任何路人回答他在公共場所行動的目的。如果警察對他的解釋不滿意,他們可以以遊蕩罪起訴該公民。
電視劇雖然會進行藝術化處理,但是應用到相關法律上就不會亂了。拍攝紀律部隊戲劇的藝術家不應該隨意褻瀆這些衣服,更不用說法律了。所以這些定律都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