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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如何立遺囑?

香港人如何立遺囑?

香港人立遺囑需要遵循壹定的法律程序。首先,遺囑必須是自願、真實、合法的。其次,遺囑必須是書面的,並由立遺囑人簽名。此外,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遺囑可能被認定無效。

首先,確定遺囑的內容

立遺囑人應當明確自己的財產分配遺囑,確定遺囑執行人。此外,還需要考慮遺產稅和其他相關稅收問題。

第二,選擇證人

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是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三。簽字和公證

立遺囑人必須當著證人的面親自在遺囑上簽名並公證。公證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可的公證人或律師面前進行。

第四,保存和更新

遺囑人應當將遺囑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並將遺囑存放的地點告知遺囑執行人和受益人。另外,立遺囑人可以隨時更新遺囑,但必須遵循同樣的法律程序。

總而言之:

香港人立遺囑需要遵循壹定的法律程序,包括確定遺囑內容、選擇見證人、簽名公證、保存更新等。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自願、真實、合法。此外,還需要考慮遺產稅和其他相關稅收問題。

法律依據:

《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4條規定,任何精神健全並有立遺囑能力的人,均可立遺囑處理其死後財產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死後事務。此外,《遺囑條例》亦對遺囑的形式、見證人的資格和人數、公證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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