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包括:(1)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不要求建設工程竣工);(二)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是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不要求施工合同生效);(四)經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5)建築工程應根據其性質進行折價和拍賣;(6)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將工程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工程;(7)承包人應在合理期限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8)承包人未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則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建設工程價款應當優先補償該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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