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擴展數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的有關要求規定:
1.NPC常務委員會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根據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2.如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壹或安全的動亂而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的全國性法律。
3.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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