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和廢氣,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排放和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以下簡稱工業三廢)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經濟委員會(或計劃委員會,下同)是工業廢物綜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業廢物綜合利用計劃的綜合平衡和下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廢物綜合利用計劃的編制和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各級工業部門負責本部門工業廢物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級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應配合同級計劃經濟委員會做好本地區工業廢物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工業廢物的汙染防治與綜合利用結合起來,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防治環境汙染。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新建建設項目的三廢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的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必須同時安排壹個工業廢物綜合利用項目或處理項目,並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