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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的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據什麽選擇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評標專家數量?

采購人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方式和項目要求,選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的評標專家。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本省選擇評標專家的,開始時間不得早於評標活動開始前24小時,不得晚於評標活動開始前3小時;跨省遴選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不得晚於評審活動開始前24小時。對於可預見的規避者,如前期參與項目論證的專業人員,與報名參加項目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前應明確,並在專家庫備案。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無故擴大回避範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情況選擇評標專家的遴選區域。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在至少1個設區的市範圍內抽取;500萬元及以上,不足654.38+00萬元,在全市範圍內至少5個區;10萬元及以上,不足5000萬元,在至少10個區內的城市;5000萬元及以上的,應在省內劃出。社會影響大、技術復雜或有特殊采購需求的項目,可在省內選聘,也可根據需要在省外選聘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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