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在法定時間內不能審結的,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報告,請其監督。如果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就很難認定是故意拖延,因為審判長在某些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權利。(2)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三)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