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泄密。舉報人可以向警察室、紀委、檢察院等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以起訴。
我國憲法賦予公民檢舉、控告的權利,公民有權向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違法犯罪事件或者侵害社會祖父母利益的事件。我國刑法等法律也規定,要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嚴厲打擊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的違法行為。
舉報人的電話號碼屬於警方秘密,公安機關不得泄露,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保護舉報人:
1.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嚴禁向被舉報單位和舉報人泄露或轉讓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3.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於匿名信,除偵查需要外,不允許進行筆跡鑒定。
4、宣傳和獎勵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透露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
5.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舉報人打擊報復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