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投訴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單位地址);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和單位地址。)
(2)上訴案件的案由(即爭議的性質)、原終審法院的名稱和判決、上訴請求和理由。
(3)要求:(明確說明投訴的目的)
(四)事實和理由:(陳述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存在的問題及錯報原因)
(五)投訴人簽名或蓋章
(6)投訴完成的日期
此外,起訴狀的份數應當根據被投訴人的人數確定。
(註: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訴案件提交訴狀所需的內容基本相同)
法律依據:訴狀又稱“起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書。起訴狀是當事人認為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復核糾正的司法文書。
上訴的申請條件包括:
民事案件的原告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反自願原則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