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有關的信息。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