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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簽的合同誰負責?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中最突出的表現是,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必須與發包人簽訂合同,而不是項目管理部門或項目經理本人,結算也是施工企業,而不是項目經理本人。因此,無論如何約定,項目經理與施工企業簽訂的合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它不能對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即內部合同中的約定不對抗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運營期內項目經理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所產生的債務,仍應由施工企業承擔。但施工企業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內部合同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七十七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的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超過其份額責任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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