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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章與公章的區別

法律分析:企業項目部印章和公司公章原則上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項目部的印章只是大多用在公司內部的材料上報文件中,並不對外使用;公章無論是內部行使職權還是外部約定,都代表著企業的壹種行為和意誌,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所以結論是項目部印章只供公司內部部門使用,不能代替公司公章,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印章治安管理,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第二條適用於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及各類議事協調、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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