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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下: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根據滅火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1,利用各種水源;

2.切斷電、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相鄰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使用情況;

5、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損壞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等。;

6、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環保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綜上所述,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滅火或者應急救援任務時,其他車輛、船舶、行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指揮信號的限制,先行讓行。收費公路和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確保消防車和消防艇的快速通行。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搶險救援的消防隊員和調集的消防器材、物資需要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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