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屬於意外火災,該場所現場工作人員未盡到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放火的,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消防法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決定。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使用和生產經營。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建設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消防法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使用和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建設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