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投入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經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