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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問未成年人如何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的規定是: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教育、改造和挽救,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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