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3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設施的建築應設消防控制室。
11.4.4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2附屬於建築物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築物首層外墻附近,或設在建築物地下壹層,但應符合本規範第7.2.5條的規定。
條的規定與其他部分分開,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嚴禁穿過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道;
4不應設置在電磁幹擾強的機房和其他可能影響消防設備工作的機房附近。
7.2.5附屬於建築物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設備間、消防水泵房、通風空調機房等應通過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通過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隔墻和0.50h h的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消防控制室的面積由電氣專業要求。